9月23日,清镇市一村民因滥伐林木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2019年8月13日,家住清镇市麦格乡长冲村大水井组村民曾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向同村村民刘某某出资购买马尾松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某某于当月底在麦格乡观游村(原为长冲村)大水井组老屋基刘某某家责任山林,砍伐马尾松林木47株。经清镇市林业绿化局林业工程师检测计算,被采伐的47株马尾松立木蓄积15.6783立方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自愿承诺在案发地或异地补植防护林木200株,成活率不低于90%。
法院认为,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而应受到保护。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被告人曾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15.67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论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补植林木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记者:龚晓宏 实习:袁小梅 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