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4日讯 (记者 谢雯嘉) 9月1日至9月23日,菏泽市区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0846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296余起,酒驾醉驾88起,共教育、劝返、劝阻电动车1160余起,为群众免费办理电动车牌21223副。
终生禁驾人员
冯振江,男,32岁,因交通肇事逃逸判处终生禁驾。
王国杰,男,33岁,因交通肇事逃逸判处终生禁驾。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盛源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永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宝乾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菏泽汇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均有多辆车辆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市明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均存在多辆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事故多发路段
中华昆明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处容易发生追尾事故,请广大驾驶员行径中华西路时注意观察人行横道信号灯,避免紧急刹车。
上海黄河至上海苍南路段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青年路与丹阳路三角花园交叉口处,由于标志标线不完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现已进行整改,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突出违法车辆
鲁RP0770、鲁RA4519、鲁RG5187、鲁RA2121、鲁RM7817等72辆车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
牡丹区案例:
2020年06月17日00时32分许,赵某驾驶鲁R***6T号小型轿车沿菏兰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菏兰路铁路桥下,与同向行驶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张某驾驶鲁R***6L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赵某驾驶机动车在第一次事故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驾驶机动车在第二次事故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赵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未尽到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赵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未尽到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事故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事故责任。
“肇事逃逸,等于自酿苦果,悔恨终身!”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礼貌行车,不幸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求助,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要立即抢救伤员,呼叫救护车,让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开发区案例:
2020年08月19日07时30分许,邵某某驾驶鲁RT***2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月绿城小区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相比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确认安全后通过;同样,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按照规定下车推行并要注意观察,确保自身安全。生活中骑电车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真正能做到横过机动车道时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骑行。
高新区案例:
2020年4月18日23时,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240国道大黄集安陵路口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情就是命令,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快速赶至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处置。
在勘察现场过程中,民警与其中一名驾驶员交谈时,闻到其身上散发出一股浓烈的酒气,且面色发红,嫌疑酒驾。随即,民警利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该驾驶员与朋友在不远处一饭店喝完酒后心存侥幸,欲驾车回家,在其倒车掉头时与在国道上正常行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所幸深夜时段国道上车辆、行人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王某因涉嫌醉驾被依法处置。
高新区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为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请广大驾驶员知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价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交规,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