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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被告人朱某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抗诉、上诉一案。被告人朱某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海违反国家规定,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其间,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总计获得违法所得1835730.27元。2009年间,被告人朱某海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对应敏感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9687.95元。
葫芦岛中院以被告人朱某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9.8万元。一审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海所犯内幕交易罪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朱某海也提出了上诉,主要理由是罚金数额过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系证券期货类新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辽宁高院将择期宣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匡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