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拆违”存在的违法点
1.处罚的主体不适格
我们上文讲到有权处罚“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有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1)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有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强制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一般指令的都是县级以上城市综合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进行处罚及强制拆除的主体往往是街道办、村委会等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
2.“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不合法
我们上文已经对“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进行述明,但实践中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有的不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有的不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有的即便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强制执行决定书》,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直接就给拆了,没有任何的通知。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懂“违章建筑”处罚及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认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我就有权处罚,有权拆除;
(2)认为报请程序太麻烦;
(3)认为行政相对人不懂法;
(4)“行政权”凌驾于“法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