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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将会更加明确

2020-09-24新闻5

2020年7月3日--8月16日,全国人大在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

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将会更加明确

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将会更加明确

目前城市管理执法依据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是2000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0〕63号);三是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这三个文件,基本构成了开展城管综合执法的依据。

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将会更加明确

新发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综合执法的依据,使城管综合执法更有法律保障,显得更加的名正言顺。所以,在《行政处罚法》修订完成后的正式文本颁布以后,城管综合执法也将会更加有底气。

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将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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