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查出自己生育困难,泉州男子竟要女友生了小孩再登记!更过分的是....
2018年,
阿洪和阿静通过别人的介绍相识相恋,
过上了同居的生活,
年底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
谁也没料到,
看起来恩爱顺利的一对情侣,
最后却劳燕分飞,
起因还要从阿洪讲起......
自身生育较困难 却要求女方生育再登记
2018年,阿洪(男)与阿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因阿洪在迪拜工作,交往期间,阿静随同阿洪到迪拜同居生活。双方于2018年底按石狮本地的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当天阿洪赠与阿静及其家人如下彩礼:10万元现金红包、金币20块、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钻石套装等若干。订婚当天,阿洪、阿静分别在石狮市某大酒店各举办一场订婚宴,费用各自支出。
订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9年初,阿洪到医院做精液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精子不活动百分率为70%,即俗称的“弱精症”。得知情况后,阿静仍然愿意与阿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阿洪表示需要先生育孩子后才能结婚,阿静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最终无法缔结婚姻。
要求返还彩礼 反遭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
阿洪于2019年4月以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为由诉至石狮市法院。
在起诉中,阿洪请求阿静返还订婚礼金10万元和价值20万元的财物,财物若无法原物返还,则由阿静折价20万元予以返还。
阿静则向法院提出反诉,控诉阿洪单方悔婚致使其身心严重受损,请求阿洪承担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支出的五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主要过错在男方 女方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洪和阿静双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对阿洪主张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则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认定。阿洪要求阿静先生育孩子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该要求违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规定,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阿静对此无法接受乃人之常情,双方因此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过错应认定在于阿洪。
双方已举行订婚仪式,依照本地习俗各自向亲朋好友赠送喜糖、喜饼及油米,并各自宴请亲朋好友,为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为实际消耗掉,双方均不可要求对方返还或要求对方承担该些已消耗的费用。依本地习俗,订婚时确实需要向亲朋好友赠送喜糖、喜饼及油米等物品,女方用男方赠与的部分彩礼现金去购买该些物品亦符合本地习俗,因此对阿静主张的阿洪赠与的10万元现金中有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订婚时向亲朋好友赠送的喜糖、喜饼及油米的事实,予以采信。
综上,结合阿静与阿洪已举行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过错在于阿洪等事实,同时考虑本地风俗及阿洪所赠送的彩礼数额、彩礼现状,法院酌定阿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洪彩礼现金4万元、金币10块、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钻石套装等若干,即阿静可不必返还阿洪赠与的彩礼中的6万元现金及10块金币。上述金币、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钻石套装由阿静原物予以返还。若阿静在本判决生效后不能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则应按上述财物的价值13万元予以等价赔偿。阿静主张因阿洪的过错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给其精神造成了伤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因法院已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酌情考虑了阿洪的过错及双方同居等事实,并在返还彩礼的数量及金额上对阿静作出了一定的补偿,因此阿静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未婚先育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为“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后者为“法律外的伦理秩序”。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共道德,也包含被绝大多数所接受的风俗习惯、固有观念。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善良风俗。当代社会,人们对未婚先育的女性及其生育的子女均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未婚先育的行为同样不利于女性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未婚先育的观点亦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为大众所不齿。
该案的阿洪体检后明知自己患有弱精症,生育孩子比常人困难,却要求阿静先生育孩子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此要求违背善良风俗,亦使得阿静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及孩子出生后的部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婚姻法的保障。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过错在于阿洪,法院在阿洪请求返还的彩礼上仅部分予以支持,以此作为对阿洪的惩戒,亦是对阿静的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