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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巡回宣判一起11人非法捕捞案件

2020-09-24新闻7

9月23日,江阴法院依法对一起11人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了巡回宣判。为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次开庭在江阴市申港街道江南花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行,来自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的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政执法队员、渔民代表、护渔员、港口企业职工代表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江阴法院巡回宣判一起11人非法捕捞案件

审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等11人于2020年4月至6月,时分时合,至江阴市申港街道新沟闸北侧长江段、江阴市韭菜港长江水域,使用刀鱼网、三指网、四指网等禁用工具捕鱼。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14次,非法捕捞长江内渔获物131公斤。其余被告人参与14次至1次不等,非法捕捞长江内渔获物45公斤至2公斤不等。

另查明,2020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江阴市公安局申港派出所民警在长江沿岸巡查时当场抓获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在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的讯问及手机勘验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其他被告人参与非法捕捞的事实,经民警书面传唤,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鉴定中心专家组鉴定,本案现场查获的7条渔具均为“定置三层刺网”,其中3条渔具内网衣网目尺寸小于农业部通告[2017]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定置刺网最小网目为60毫米”,属于禁用渔具。

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主动缴纳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书面承诺取保候审金作为生态修复费用,在案件生效后缴纳用于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缴纳生态修复费用5万元至1千元不等。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11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凌晨,醉酒后驾驶轿车,被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乙醇/100ml血液,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提供捕鱼工具、下网捕鱼;被告人王某负责开船、下网;被告人黄某报销购买渔网的资金,负责帮忙搬运捕鱼工具等物品,捕鱼结束后优先挑选江鱼;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中或负责开船或帮忙搬运捕鱼工具、拉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其所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十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杨某、杨某某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余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一个月不等,另2名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三层刺网7条,抄网1个,电瓶1套,软梯1部,鱼护2件,船、划桨、螺旋桨、增氧泵各一,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丁波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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