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向上”节目组主动上门要求合作推广,
还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片酬
请到一线流量明星、“天天兄弟”成员王一博
为你的餐饮店拍摄外景宣传片,
这样的好事你会“中招”吗?
长沙市一老牌湘菜馆的老板娘金女士,就被假冒的电视台工作人员以上述理由骗走人民币46000元。和她一样“中招”的,还有其余6家餐饮店,被骗金额共计15万余元。
9月21日,这起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诈骗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事件回顾
事如燃眉时,接到一个“救急”的电话
2018年年末,面对新兴网红餐饮店带来的冲击,长沙某老牌湘菜馆的老板娘金女士生意逐渐冷淡。就在金女士急于提高饭店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顾客上门时,她接到了一通可以“救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湖南卫视“天天向上”栏目制片人“郭嘉”,节目组在策划一个叫“年味”的专题节目,可以让金女士在知名综艺节目“天天向上”上宣传自己的饭店,并在电话里将节目流程说得一清二楚,提出了如何通过节目宣传饭店的建议。
金女士刚开始持有怀疑态度,但通过网络搜索,她发现“天天向上”节目组里真有一个叫“郭嘉”的人,加上饭店长期不景气让她有些焦急,便答应了对方的合作要求。
2018年12月23日,这位“制片人”来到了金女士的饭店,并组建了一个名为“天天向上筹备组”的微信群,金女士、其饭店的主厨,还有“节目组工作人员”都被拉进了群。“郭嘉”不仅在群里发布了节目流程文档、注意事项,对上节目的人员及着装进行了敲定,还携带“天天向上”节目组的公章和拍摄合同与金女士签订了书面协议。
更令金女士兴奋的是,协议中还约定了节目组将以极低的片酬安排一线流量明星、“天天兄弟”成员王一博为金女士的饭店拍摄外景宣传片。被冲昏了头脑的金女士兴高采烈地向郭嘉转账了46000元,期待着带领团队走进人气节目演播厅,与一线流量明星王一博的合作。
真相大白,“电视制作人”竟是无业游民
12月26日,“郭嘉”通知金女士来湖南广电大楼,准备录制节目。金女士带着饭店员工到了电视台后,“郭嘉”又称临时要录制一个个人访谈,金女士的节目录制时间修改到第二天下午。
第二天下午,金女士再次来到湖南广电大楼,“郭嘉”又称演播厅背景板出现了问题,无法录制,金女士的节目录制时间调整到当日晚上。没想到到了晚上,郭嘉又说另一档人气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在录制期间,由于粉丝众多,现场出现了混乱事件,只能重新调整金女士的节目录制档期。
想想自己花费了数万元,竟连“天天向上”的演播厅都进不去,金女士终于发觉了不对劲。她走进广播电视大楼询问工作人员,得知这几天“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都没有录制的安排。而“天天向上”节目组确有“郭嘉”这一工作人员,但这位郭嘉却并非金女士认识的那位。
这时,“郭嘉”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金女士这才得知自己被骗,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佳被抓获。
行骗有术:假冒身份、私刻公章、虚构协议
经审查,电视台节目制作人“郭嘉”实为无业人士“郭某佳”。因无经济来源,郭某佳萌生了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她化名冒充“天天向上”栏目组工作人员,以帮助产品上节目宣传为由,私刻“湖南广播电视台天天向上栏目组”公章、虚构“拍摄协议”书面合同,诈骗某老牌湘菜馆老板娘金女士及多家公司、酒店、餐厅负责人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所得赃款被郭某佳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借助热门电视节目进行诈骗,声称可以低价换取优质资源,从而以各种名目骗取钱财,近年来此类案例多发。广大市民如收到类似电话、短信,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所谓“老师”、“专家”、“工作人员”的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