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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2020-09-24新闻9

原标题:【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2019年5月的一天,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前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认定前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前车司机却认为,应由后车负全部责任,他冤枉了吗?

【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凌晨4时许,李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北京市京沪高速某收费站时,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恰逢王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经过此处时,王某车前部与李某车后部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

【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我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称,他听到车子后方发出声音,遂下车查看,用了很短时间简单查看无碍后,即上车准备继续往前开,车还没有挪动,就被后车追了尾,应当由追尾的后车负全部责任。

据查,李某和王某驾驶的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超载,虽然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而根据办案民警的现场勘查、监控录像以及李某的供述,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其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李某驾驶的车辆是货车及挂车,国家对这些特殊车辆在反光标识及车身防护方面有强制性的要求。李某驾驶的车辆反光标识破损、缺失、褪色、被尘土覆盖,无法体现车辆轮廓,反光标识不合格,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该车后下部与两侧均没有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李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

【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最终,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以自己没有违规停车,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大兴案件】大兴某高速上被追尾却要负主责!咋回事?

检 察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

大部分情况下,汽车只要出现追尾的情况,都是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非全部情形,在以下情形中,前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夜间行车,前车没有尾灯,造成了追尾事故;

(2)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没有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了追尾事故;

(3)前车倒车或者溜车,与后车相撞后形成了事故。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查院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我们

#追尾事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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