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行政处罚吗 前不久,在一次税企座谈会上,有位厂长向税务局提出:企业偷税了,税务局怎么既罚款又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和罚款不是一回事吗?原来,年初市国税局查出该厂偷税30多万元,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外,又按征管法的规定,从偷税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近10万元。虽经税务人员多方解释,这位厂长就是想不通。不仅是这位厂长,包括一些税务人员在内,也往往认为滞纳金是行政处罚。他们认为,征管法修订前,按照规定,应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全年按365天计算,则应加收73%,这是一种负担很重的惩罚。征管法修订后,滞纳金加收率降到万分之五,折合成全年约为18%,仍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很多。因此滞纳金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是一种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偷税除了罚款之外,还要加收滞纳金,这样既打又罚不合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那么滞纳金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
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是不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是的。法律依据如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复议法》第19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了吗 行政处罚2113滞纳金有上限的5261,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4102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行政1653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加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权限是税收法律责任的延伸,如果对税务行政处罚权限不予规定,则不利于税务机关。
加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涉及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
滞纳金属于行政征收范围吗 不是指罚款,也不是罚金。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费机关以对其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移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或当事人而执行的一种处罚,要是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而交税,或漏了税的话,就可能会受到它们的滞纳金处罚。一旦被处以滞纳金处罚的话,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