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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场监管局:全面禁止!严厉打击!

2020-09-23新闻22

为加大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促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此次治理工作,

哈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

同时,严打违规运输、

储存散煤等行为。

哈市市场监管局:全面禁止!严厉打击!

至2023年4月20日,哈市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划定的禁燃区,即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农村列为改造的区域为重点治理范围。

治理工作内容包括

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禁燃区内除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储运散煤。对违规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严禁占道堆放销售。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销售散煤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依法查处。

严控经营主体。禁燃区内禁止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禁燃区外依法依规登记煤炭经营类市场主体;告知已登记的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变更为“不含高污染燃料”。

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禁燃区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理。

按照实施步骤,各区、县(市)政府将全面排查清理,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排查清理内容逐项细化,列出排查清理清单、问题清单,逐个进行排查清理。排查清理要覆盖重点整治范围,确保不漏网点、不漏路街胡同,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另外,各区、县(市)政府将按照本方案要求,将加大对禁燃区内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整治力度,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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