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运动对水深和姿势均有较高要求,而广州一男子执意在仅60公分深的温泉池示范跳水,结果不幸身亡,事后家属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而酒店对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执意在仅60公分深的温泉池内示范跳水致死
2018年9月,魏某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有一个长约3米,宽约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
当晚,同行七人一起相约泡温泉,当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时,魏某向李某的孩子称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表示要示范如何跳水,同行的赵某劝说危险无效后,魏某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求酒店负全责酒店认为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任
死者家属则认为,该经营场所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温泉池与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魏某确实是想示范跳水,但是因为墙壁与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导致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导致意外发生。死者家属认为该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该温泉酒店则认为,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温泉酒店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温泉酒店对住客因在温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执意示范跳水姿势所导致,与温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温泉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温泉酒店不存在过错
不能让无过错者无辜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