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月9日银保监会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加强。
7月初,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做好企业基本事项备案、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及企业经营信息报送等工作。
此后,8月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表示,北京市预计于2020年8月下旬至9月底,对数量约为200家左右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公司、典当行进行2020年度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情况、风险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家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
从上海、北京市先后启动的事项报告及检查工作来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排查正在提速。
事实上,近两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力度明显加强。今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继下发监督管理文件,整个租赁行业监管再次升级。对于业内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如何更好地适应监管、谋求规范发展成为眼下的“必修课”。
“《办法》下发之后,我们立即组织了公司高管成员学习,并对照相关的监管指标和自身实际情况来对照相关业务,积极调整应对,切实响应监管要求,在做好风控合规前提下,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和结构调整,保证健康发展。”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相较于今年1月8日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突出地方的属地监管职能,对地方差异化监管做出了更多探索。比如《办法》明确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此外, 还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毕马威发布的《2020年中国租赁业调查报告》中提到,这种地区化、差异化的监管细则安排,在今年4月份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中也有所体现。预计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辖内融资租赁机构不同的发展状况和对于辖内融资租赁行业持有的监管态度会带来各地监管政策更大的潜在的差异化趋势,这也将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机构分布和竞争格局带来影响,值得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关注。
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具有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办法》中第二十九条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关联度的相关监管指标更为关切,如何在过渡期内适应新规并调整好相关业务尤为重要。
此前,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程东跃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产业背景类、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在成立之初就承担着服务集团和主业的特殊使命。
北京某央企系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以往主要的租赁业务集中在央企产业内部,《办法》发布后,央企融资租赁公司也将逐步向市场化业务转型,但短期内业务转型挑战还是比较大的。
随着《办法》的出台,有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应对新规调整业务?圣大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产业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期限较短的集团内存量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结束;但对于期限较长的存量融资租赁业务来说,前述过渡期满仍需履行。对于第二种业务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可有两种调整方式,一种是提前终止融资租赁业务,一种是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此外,为满足《办法》的指标要求,建议产业背景融资租赁公司与同业开展战略合作,并提前做好规划和风险预案,同时积极寻求股东和外部支持。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无论是股东增资还是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都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上述诸多问题的关键手段。在资本到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才有更多机会降低融资成本,也可以真正腾出手来着眼于业务结构调整、进行资产端的市场化转型、进而降低单一集团客户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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