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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小麦、买菜钱都不给!江苏泗洪一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2020-09-05新闻15

近日,江苏泗洪界集人民法庭到该县朱湖镇新行村村民委员会,就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开展巡回审判。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某系原告李某的长子,原告生育有两子。2005年6月7日,被告与其弟及原告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被告与其弟每年各给付原告小麦、水稻500斤(小麦、水稻各250斤)、买菜费用150元,被告与其弟平均分原告土地进行耕种,协议对其他事项亦作出了约定。但自2016年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考虑到赡养案件具有教育意义,且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界集法庭决定在原告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巡回审判,同时邀请新行村调解员张燕到庭协助调解。当地村民也积极到庭旁听并参与调解工作。

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赡养纠纷,有其独特的优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对其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充分解释说明,让他们怀着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去看待纠纷,认真思考。

最终,被告表示其愿意将母亲接到家中生活,然而,原告因长期随其次子生活,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方式,在法庭及调解员张燕的协调下,双方同意以被告支付其母赡养费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化解此类矛盾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还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父母者,人之本也。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本次巡回审判选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赡养费纠纷案,通过现场办案就地说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来源:泗洪法院

#赡养费#原告#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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