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法院判决生效三年后,至今仍拖欠135万工程款……近日,在安徽淮南享有盛誉的名校——寿县一中,因该校拖欠工程款被举报而受到关注。
工程施工方之一——南京申纬科技公司(简称申纬公司)总经理沈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早在2017年3月,经寿县法院判决,寿县一中应向该公司付清工程尾款135万元。但是,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寿县一中一再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执行。淮南中级法院已终审裁定驳回其诉求,继续执行。
然而,这笔135万元的工程尾款却迟迟没有执行到位。申纬公司认为,其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为何会造成如此结果?原来,此前寿县一中另一家工程施工方——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鸿霖公司)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主同样也申请执行这笔135万元的工程尾款。两家法院“争抢”同一笔钱,合肥瑶海区法院提前一步把钱执行走了。
“我们学校不存在不付钱(工程款)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一笔工程款重复执行的问题。”寿县一中校长王文永告诉澎湃新闻,合肥的法院已强制执行了135万,淮南法院又坚持执行“同一笔工程款”,互不相让,导致该校账户中又被冻结了135万元。
“学校不可能付‘双份工程款’。”王文永表示,寿县一中就此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诉,该院已经立案,但一直没有做出裁定。“现在我们也很着急,希望早有定论,早日解封学校的账户”。
“淮上名校”拖欠135万元工程款?
根据官网介绍,寿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寿县一中”)被誉为“淮上名校”,该校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明天启二年(公元1622年)的循理书院,后再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经过捐资扩建,成为安徽省最早的中等学校。2000年3月,被安徽省政府认定为安徽省示范高中。
2012年9月,寿县一中弱电智能化系统化工程开始施工,鸿霖公司和申纬公司是实际施工方,工程的内容是计算机网络、校园一卡通、综合安防、多媒体教学、弱电机房等系统的布设。该工程于2013年3月竣工,次月完成验收。
按照约定,寿县已支付了工程款1457万元,尚欠211万元尾款。2017年,在鸿霖公司与申纬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寿县法院把这笔工程尾款判给了申纬公司。
判决在当年5月2日生效,一个多月后申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纬公司只收到76万元,另外135万元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尽管淮南、寿县两级法院已驳回了寿县一中的执行异议,但直到现在相关尾款依然未执行到位。
两家法院“争抢”135万元
三年过去了,一笔工程尾款为何迟迟未能兑付?期间又发生了哪些波折?澎湃新闻采访当事双方申纬公司、寿县一中,获悉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披露,原来,寿县一中的另一家工程施工方——鸿霖公司卷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寿县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前,合肥瑶海法院认为,上述135万元工程尾款归属于鸿霖公司,并于2017年5月18日在寿县法院之前,先把这笔钱先执行走了。
淮南中院的裁定书显示,合肥瑶海法院在淮南寿县法院之前,先向寿县一中执行了135万元,随即拉开了两家法院“争抢”执行的序幕。 申纬公司 供图
一个多月之后,申纬公司才申请强制执行,寿县一中再把剩余的76万元付给了申纬公司。至此,在寿县一中看来,211万元工程尾款已经全部付清。
但是,没有收到另外135万元的申纬公司不答应了,该公司向寿县法院申请继续执行。随即,寿县一中校长王文永意识到,该校遭遇了一次“重复执行”,“学校的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款,不可能付‘双份’”,否则,学校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王文永本人也要被追究渎职之责任。
“当初是合肥瑶海法院打了个‘时间差’,提前执行135万元,限我们学校10天内履行执行义务。学校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必须慎重对待,(所以才配合执行)。学校不是专门的法律部门,出现一定的疏漏,也是正常的。”王文永说。
为此,寿县一中先后向淮南、寿县两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均遭到驳回,也就是说,该校还要继续把135万元还完。寿县一中一下子坐不住了,其认为对方执行错了,要求返还135万元,结果也遭到驳回。就在这个时候,因为申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校账户被冻结了135万元。
安徽省高院已立案受理申诉
在王文永看来,申纬公司几年没有拿到工程款,利益确实受到损害。但是,“我们学校也是受害者,这个案子把我们搞得精疲力尽”。
最终,寿县一中针对两地法院重复执行的问题,向安徽省高院提起申诉。该案引起了多名安徽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安徽省高院对此高度重视。
王文永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安徽省高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诉,当年下半年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郑春华赴寿县一中进行调查,并现场表态,“不可能让寿县一中重复支付工程款”。如果淮南法院搞错了,执行就终止了。如果合肥法院搞错了,就把钱返还寿县法院,执行给申纬科技。
9月2日,安徽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郑春华手机短信答复澎湃新闻称,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办理进展情况已向当事人详细释明,当事人已很清楚。“如当事人需要进一步释法辩理,可来面谈,我下周可抽时间接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