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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

2020-09-05新闻8

各有关矿山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修订)》(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经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督促,仍有16家矿山企业逾期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现按照程序依法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各矿山企业在此期间必须主动联系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公告期满后将依据矿业权人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依法使用未主动联系的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在公示期满30日之后,将对未主动联系的矿山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附表:互助县逾期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矿山企业名单

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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