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得了个第一。
他们把典当妻子一事写入刑法,明令禁止。
规定: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也就是说,把老婆典当到别人家当老婆或者小妾,自己拿钱走人,是犯法的。
但亦留了后门,已经发生的,就算了;
夫妻同时入雇主家,老婆当小妾丈夫当仆人,但又允许住在一起的,也算了。
有点绕是不是?
对,其实就是元朝人对南方流传几千年典妻恶俗的妥协。
毕竟,那个年代,把老婆租出去换钱的事情,太多了。
富人是为猎色,或者借腹生子;
(剧照)
穷哥们,亦想有个老婆睡在身边啊,哪怕只有三年……
这种败坏社会风气之事,元朝禁了几十年,并无大的改观,反而越演越烈,于是,大明律中,禁止之外,加上了罚则,一旦有犯——
丈夫打八十,雇主打六十,被典的妇女没罪;
但如果把妻妾假作姐妹嫁人的,男的打一百板,女的打八十板……
还有典当事件里的钱,则都没入官府。
清沿明制,基本照抄了这条法律。
但总有人顶风作案。
此人姓刘,籍贯广西平南,家里并不富裕,但二十多岁跟貌美苗条的老婆,跟他过苦日子,却并无怨言。
那年发生天灾,很多人吃不起饭,刘某和老婆也是苦苦煎熬。
饿得发了昏,他居然想出了个主意。
对老婆说,没得饭吃啦,我想把你典到富人家,然后用这个钱买两个女子,卖到广东去。我们这边女孩便宜啊,肯定能赚大钱。待到我回来,定会赎你。
老婆自然一万个不愿意,刘某却打定了主意。
他别的本事没有,但对老婆吹胡子瞪眼是很厉害的。
这老婆受了几个白眼,又想着在家吃了上顿没下顿,也就同意了。
富户一见这女子,那是口水直流啊,拿出三十两银子,约了个期限,便带着她吃大餐去了。
看似皆大欢喜好结局,这刘某拿着银子买了两个小妹子,雇船就往广东行。
正做着发财的美梦呢,却被几个贼人盯上了。
没得说,一拥而上。
刘某哪见过这阵势?凶神恶煞,还拿着刀子,作势要砍,腿脚一软,就跪下了。
结果,人财两空,好歹留了条命。
人贩子没当成,老婆也住到人家去了。
三十两赎身钱,难赚啊。
何况,大把的例子,被典的妻子到了别人家,吃香喝辣爱宠爱,都不愿回来了。
真要如此,这刘某也不敢去要啊。毕竟,自己犯法在先,真要上了公堂,吃亏的绝对是自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