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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促实效,1420万易地建设费入国库

2020-09-04新闻4

近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清涧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追缴拖欠多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使得国有财产、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我院在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清涧县人防办对因地质、地形等施工条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况未进行审批,且有多个建设单位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重影响人防事业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县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改,对能够补建人防工程的,要求建设单位依法补建,对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及时足额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对违规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或不按照标准收费的,坚决予以纠正,保障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实施。

县人防办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班子成员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催告拖欠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对未如期缴纳的,县人防办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8月20日,在我院跟进监督下,县人防办将22家建设单位欠缴1420余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部收归国库。

名称解释

什么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呢?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的费用,属于人防备战专用资金,如果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应依法对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怠于追缴,否则可能致使国有财产流失。

供稿 | 张启飞 王 菲

注: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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