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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起诉上海某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作宣传 索赔40万

2020-09-03新闻5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陈嘉思、陆烨波9月3日报道:9月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鞠婧祎诉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该案诉至法院后,该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其个人的微博上发布了与该事件相关的言论。

鞠婧祎认为,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的高知名度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提高其公众号的浏览量和微博粉丝数,借此引流提高公司名下设计师店铺,提高关注度和商品销量,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被告文化传媒公司及王某某辩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鞠某某的形象,文章中的图片都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取的照片,没有贬损和丑化;其次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鞠某某作为艺人,应当容忍大众对其照片、肖像进行一定的使用。

被告新浪方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金山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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