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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不可为 害人害己获刑罚

2020-09-03新闻7

【案情回顾】

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9日,伍家岗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决尹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判决贺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贺某某经被告人尹某某招募,注册“ATM娱乐”赌博平台,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商,利用该平台招募下级代理9人,赌资累计2515465.32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尹某某注册“ATM娱乐”赌博平台,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商,利用该平台招募下级代理65人,赌资累计7861503.56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官评点】

被告人尹某某、贺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赌博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开设赌场,会使更多人沉迷赌博,不仅害人害己,还影响社会稳定,应当坚决打击。

劝诫大家:从自身做起,洁身自爱,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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