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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城郊院首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得到落实

2020-09-03新闻9

2020年9月2日,盘锦监狱向盖州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王某某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告知函,这是盘锦监狱采纳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后发出的第一份告知函。

盘锦城郊院在办理罪犯减刑案件中发现,盘锦监狱涉及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占在押犯的80%以上,其中70%左右的罪犯的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主动缴纳财产性判项意愿不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原判人民法院对罪犯刑满释放日期不明,对罪犯服刑改造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不清,造成财产刑执行环节存在严重断层,罪犯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有关各方解决社会治理的难点、痛点问题的工作要求,以及张军检察长关于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的讲话精神,盘锦城郊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向盘锦监狱发出首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盘锦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向其原判法院发函告知其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促使原判法院继续执行其财产性判项。

今后,盘锦城郊院将立足本职、大胆尝试,对刑罚执行、检察、审判机关形成互相配合又责权明确的财产刑执行机制做出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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