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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直接起诉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2020-09-03新闻8

【案情】

2010年腊月,张某和孙某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生一子。由于,二人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于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张某抚养,孙女士每月出1000元抚养费用。但至2020年4月份,孙某因生意亏损,不能再按约定每月给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用。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8月2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孙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此,抚养费索要的权利人应为孩子,而非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抚养人。由此,张某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一般不超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0%,而按农村标准则不应每月超过400元,显然协议约定的每月1000元费用 “严重”超标,望法庭根据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情况,酌情减少。

【撤诉】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先是向原告进行了主体资格释明,应当以孩子名义起诉,又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张某表示理解被告孙某目前的困难,申请撤回了起诉。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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