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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度,城市的温度

2020-09-03新闻9

文丨圳论评论员 姚龙华

深圳无障碍城市建设,今后将迎来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确保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已于今年4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条例(修订起草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起草稿)》),日前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英国作家狄更斯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它对弱者的态度。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提出,社会公正应是“有利于最不幸者”。无障碍建设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温度、文明程度以及现代化国际化水准的重要指标。在国内,深圳的无障碍建设起步早、力度大。早在2009年,深圳就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法治方式保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6年,深圳获评“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称号。时至今日,从有形的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信息发展,到无形的制度文化、行为习惯、社会心理、公共意识,深圳无障碍建设的内涵与外延都得到极大拓展与延伸。

人是城市的核心,城市要“以人为本”,城市是“所有人的城市”。“无障碍”是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理念,它不是残障人士的专利,而是社会公众的福利。2011 年,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世界残疾报告》中提出一个观念:所有人一生中有11%的时间是有障碍的,需要无障碍的服务和环境,以及辅具的帮助。从无障碍环境建设到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转变,《条例(修订起草稿)》明确“无障碍”面向的是所有“有需要的人”,为所有人解决物理障碍、心理障碍、文化障碍。在此意义上,无障碍建设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和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无障碍城市是重视每个人生命质量和价值的全民友好城市。

对于深圳来说,建设全面无障碍城市,是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任务,是建成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的必然选择。与国内外发达城市相比较,与无障碍城市追求的全面无障碍目标相对照,目前深圳的无障碍城市建设仍有不足,还存在设施碎片化、服务不充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此,《条例(修订起草稿)》从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监管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拿出全方位的法治方案,为补短板锻长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良法,促善治。期待社会各界积极为《条例(修订起草稿)》建言献策,让它成为一部高质量的特区法规,在它的引领和保障下,深圳能更好地以“有爱”创造“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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