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丽水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男,1963年出生,浙江温岭人)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景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景飞利用担任浙江省遂昌县委副书记,遂昌县人民政府县长,浙江省庆元县委书记,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投资、办学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多人所送的青田石雕、“欧米茄”牌手表、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30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景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景飞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