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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不满薪资离职,男子纵火点燃公司仓库泄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0-09-02新闻11

因对薪资不满意,便与公司产生矛盾,从公司离职后心生报复,男子竟放火烧公司仓库。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

王某某(44岁,沙洋人)是掇刀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王某某由于对公司工资待遇不满,便将公司的办公物品损坏,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王某某赔偿该公司4000元钱,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谅解。但王某某并没有因此悔改,反而怀恨在心。

“我自己没事可做,我也要让你(公司)搞不成事!”原来,赔偿该公司损失后,王某某便从公司离职,此后,他就一直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于是便想报复公司。2019年4月15日晚,他从自己的出租屋步行至该公司,然后从公司一楼翻窗户至二楼成品仓库内,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间堆放的货物点燃,导致该公司近20余万元的货物被烧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对薪酬待遇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当采取违法手段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既难以达到目的,还会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通讯员 谭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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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孟冉|审核: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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