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在《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治理传销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具有合一性,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分。传销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由“组织”事实和“行为”事实组成。传销犯罪的“组织”事实是金字塔结构,层级至少应该在四级以上,而非三级;“行为”事实是“骗取财物”的行为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成立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对整个传销组织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即便存在对下线的领导行为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必要共犯,不存在帮助犯的情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诈骗犯罪之间是复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