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一时爽 逾期还款被诉法院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曾某限期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9千余元及截至2018年1月29日的利息1千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016年7月12日,被告曾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提供了材料证明其具有申请信用卡资格及还款能力,明确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额度为1.1万元的信用卡,但被告在透支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截至2018年1月29日,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千余元,借款利息1千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某银行信用卡,签订有关协议,承诺遵守该领用合约,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持卡消费后应按期还款,未按期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原告针对该主张未提供双方协议约定收取该项费用的证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