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融水法院对日前开庭审理的一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宣判,被告人李某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对被告人李某民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八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
(2020年8月11日庭审现场↑)
据悉,2015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李某民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扶贫工程项目实施监管的项目评估、协调、实施、检查、验收等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推荐获得工程项目以及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或变更项目资金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韦某迎、吴某荣等16名项目工程老板送给的现金共计二十八万八千二百元。
(2020年8月11日庭审现场↑)
融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该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贾贞妮
编辑:管建融
校对:罗 东
审核:龙 吉
【来源:苗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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