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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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人民检察院辖区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的通知》,在进一步拓展巡回检察深度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巡回检察从注重发现一般性问题向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从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问题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向注重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的要求。“四个转变”要求突出了监狱巡回检察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有利于监狱巡回检察的持续、健康、深入发展。
如何发现监管领域重大和深层次问题
一是围绕刑罚变更执行,着力查找严重影响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突出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否正确、公平适用直接关系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随着张海案、孙小果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查处以及减假暂办案程序的日趋规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的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由以往伪造、捏造罪犯立功材料等传统手段,转变为故意隐瞒罪犯严重违规事实或者将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处理等更加难以发现的方式。在巡回检察中应更加注重通过与罪犯谈话、查阅分析罪犯处罚案件材料等方式发现相关问题线索。
二是围绕监管改造秩序,着力查找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和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环境是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在巡回检察中,一方面可以积极借助应急管理、食品卫生等专业人员力量,发现和纠正监狱在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通过事故检察或典型案事例,注重查找发现监狱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重大漏洞,特别是监狱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或者过于分散,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管理漏洞。比如我院近期查办的某监狱干警系列渎职案件中就反映出该监狱存在重大监管漏洞,导致大量违禁品流入狱内,从而造成狱内罪犯严重犯罪等危害后果。
三是围绕影响罪犯教育改造提升,着力查找严重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突出问题。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督促监狱不断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也是监狱巡回检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的问题已成为监管改造工作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具体表现在罪犯思想、文化教育流于形式,职业技术教育形式单一等方面。此类问题往往由于现实或客观原因,监督工作难度较大,在巡回检察中,要帮助监狱解决困难,逐步推动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如何实现巡回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的良性互动
一是着力培养巡侦复合型人才。巡侦复合型人才是指既熟悉监管领域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监狱检察工作经验,同时又具备良好的职务犯罪侦查素质,善于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复合型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现有从事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办案人员的培训,培养侦查思维,提高其线索发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检察机关有从事反贪、反渎工作经验的办案人员吸收进巡回检察办案团队,发挥其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经验和特长。
二是建立健全监狱巡回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巡回检察主要着眼于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的手段较为单一,但也有不易被调查对象察觉、时间较为宽裕的优势。对此,通过探索建立侦查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巡回检察、后期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可以将巡回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如何推动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是提高发现问题的质量和精准性。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监狱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不能浮于表面,要注重对浅层问题背后更深层次问题的发现,切实找准问题的要害,找准解决问题的症结,提升被监督对象对问题的认同感,激发纠正问题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对问题也不能人为“拔高”,为了提问题而提问题,导致被监督对象无所适从,无从整改。
二是加强对问题原因的剖析,提高检察建议或反馈意见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是在深入剖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向监狱提出较为具体的整改措施,另一方面是找准监督意见的依据,增强监督意见的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巡回检察后的持续跟踪监督。可以通过“回头看”或机动巡回检察的方式,持续加强对监狱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切实督促和帮助监狱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如何加强巡回检察中的自我监督
一是梳理办案理念,规范巡回检察的程序。主动运用办案的思维发现问题、办案的程序开展工作、办案的标准固定证据,做到“四有四规范”。
“四有”:一是有预案,巡回检察前,根据巡回检察方式和对象不同,明确内容重点、流程期限、方式方法、人员分组等,确保计划周密;二是有记录,巡回检察中,配备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相关证据及时固定,对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当天对执法活动制作检察记录并进行总结,确保全程留痕;三是有跟踪,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巡回单位通报,并通过派驻和机动巡回两种方式,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有力;四是有案卷,巡回检察结束后,把巡回方案、获取的所有资料和证据材料、巡回检察结案报告、巡回检察反馈意见通报以及被巡回单位整改回复报告装订成册,形成卷宗,确保留档备查。
“四规范”:是指对巡回检察的启动、审查和调查、结案、归档四个程序进行规范,确保程序公正,避免随意性。二是加强对驻狱检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巡回检察的内容之一,督促驻狱检察室正确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对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结合驻狱检察室日常履职情况,审查派驻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视情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实现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整体质效。
(作者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检察官)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