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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市民拖欠旅游团费不付,旅行社诉至法院获支持

2020-09-01新闻12

拖欠旅游团费不付 诉至法院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内支付原告某旅行社3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王某与原告某旅行社发生旅游业务往来关系,由于被告王某长时间拖欠款项,原告某旅行社停止与原告王某业务往来。2018年12月份原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收取此款项,被告王某给原告公司写了一张欠条并承诺2019年5月中旬前还清款项计划,在此期间被告王某只安排了2次汇款一次1万元,到期后并没有结清款项。2019年6月,原告公司再一次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收取款项,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公司写了一张欠条表明2019年6月底前结清款项,时至今日被告仍然一分钱没给。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提供了旅游接待服务,被告有义务支付费用。被告以出具欠条的方式书面认可尚欠原告团费39520元后,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该款而逾期未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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