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9月1日讯 (通讯员 崔传立 刘洪东)9月1日1时56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开出第一张不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罚单,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东夏居委会韩某琪因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被罚款二十元。
1时46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聂国颂出警返回途中,路过大顺路与晏婴路路口时,发现路口西北角有人使用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遂下车盘查并通知值班的一中队指导员周学军赶到现场处置。
经询问得知,韩某琪所骑车辆已经进行依法登记,并现场从前车筐内拿出了该车的车辆临时号牌。韩某琪承认自己知道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不悬挂号牌上路开始罚款,表示接受处罚。1时56分,民警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以“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对其处以二十元罚款。同时,民警拿出安装工具,为韩某琪的电动自行车安装好了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