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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020-08-31新闻10

【案件事实】

任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经营生意,在李某处借款50万元。后任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任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在李某处的借款50万元由王某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偿还李某借款本息,李某诉来法院要求任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王某答辩表示同意偿还,但生意亏损了现无力偿还;任某答辩表示该借款属实,现其与王某已离婚,离婚时约定该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离婚调解协议书是法院制作,其对李某的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任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生意共同在李某处借款50万元,该债务系任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任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任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在李某处的借款50万元由王某偿还,离婚协议是任某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任某与王某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约定在李某处的借款50万元由王某偿还未取得李某的同意,该约定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任某对在李某的借款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任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王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判决由任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李某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像任某和王某的这种情况很多,很多当事人认为,只有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不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以此对抗债权,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当事人的这一理解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当事人以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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