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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和姓名权,放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现在反悔了

2020-08-31新闻11

一般情况下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为了孩子考虑,都会在离婚协定中对抚养费进行详细的约定。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为了争夺抚养权,而主动声明可以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多年后反悔了,还能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回放】

杨某(男)和赵某(女)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杨某智出生了。2016年12月12日,杨某与赵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杨某智抚养权归女方,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女方负责,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及被赡养权,并同意婚生子姓氏变更为女方姓氏;由男方出资购买(约35万)女方出资装修(约37万)的住房归男方所有,男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一次性补偿女方15万元。

赵某与杨某离婚后,就将婚生子杨某智改名为了赵某1,2020年3月,杨某以现在无力承担赵某1的相关抚养费用为由,以赵某1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赵某1生活费每月3000元,并承担以后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直到赵某1大学毕业。

【律师分析】

赵某1现在处于学龄前,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抚育方面需要较大费用支出。而且赵某与杨某离婚时,杨某已将房屋补偿款15万元款给付了赵某,赵某没有能举证证明该款已做他用。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赵某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时”所以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子女除了在必要时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抚育费,另外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出于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保护,法院也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公力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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