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的毒瘤,文明社会理应极力声讨,并在法律上给以严肃惩戒,让施暴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大家都知道,“家暴”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陋习,我们不妨回到历史的情景下,以清朝为例,看当时的法律是怎么对待“家暴”的?
《大清律例》对夫妻关系有相关规定,但其立法的理念是“夫为妻纲”、“夫尊妻卑”的男权主义礼教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的精神必然要限制女性的权益。
晚清北京一对夫妻。
关于家庭暴力,《大清律例·刑律·斗殴》规定:“凡妻妾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只要妻妾殴打丈夫,不论轻重,就是刑事案件,官府会主动介入,将妻妾打一百大板。这一百大板打下去,对女性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体罚,很有可能被打残。
如果妻妾把丈夫打伤,那所受的惩罚要比男人打伤另一男人重三等。至于妻妾把丈夫打成重病或者打死,那她们也只有死路一条,不管其行为是否出于合理防卫。
晚清夫妻。
反过来,丈夫向妻子施暴,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大清律例·刑律·斗殴》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过失杀其妾者,各勿论。”
这一堆条文透露了这么几层意思:丈夫殴打妻妾而没有让她们受伤,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丈夫把妻妾打伤,而妻妾又告官的情况下,丈夫只是受到很轻的惩罚;丈夫故意把妻子打死,判绞刑,把妾打死,只须杖刑一百、徒刑三年;丈夫过失致妻妾死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观察丈夫殴打妻妾、妻妾殴打丈夫的不同罚则,我们看到妻妾在夫妻关系中极为弱势,几乎处于任丈夫宰割的状态。
1902年云南夫妻。
在现实中,丈夫家暴妻妾的情形更是触目惊心。《清代服制命案》收录了108例夫妻相殴致死的案件,其中106例丈夫殴打致死妻子,2例妻子殴打致死丈夫。
这些家庭悲剧的起因,大多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据统计,“妻子未做家务”33例,“违背夫意愿或做事不合夫意”25例,“妻嫌家贫或丈夫懒惰”11例,“妻顶撞公婆”9例,“怀疑妻子与他人有奸”5例,“妻盗窃”5例,其他20例。
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丈夫就将妻子打死,实在令人发指。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甚至赋予丈夫“惩戒权”,代替官府惩戒犯错的妻妾。
晚清福建一家三口。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丈夫杀死出轨的妻妾,不负任何责任;丈夫打骂妻妾致其自尽,不负任何责任;丈夫杀死辱骂直系长辈的妻妾,仅仅杖一百。
这种规定无异于将丈夫的暴力行为合法化,默许未经官方审判丈夫就有处死妻妾的权力。想想真是可怕,丈夫只要对妻妾不满意,随便找个借口、编个理由,就能将她杀死,案发后官府往往采取消极介入的态度。
毫不夸张地说,《大清律例》有变相鼓励丈夫家暴的嫌疑。如此张扬男权、贬抑女权的法律,只有在腐朽的时代才会出现。今天,我们务必引以为戒,完善法律法规,尽早清除家庭暴力这个毒瘤。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刑律》,王小丹《清代丈夫惩戒权研究》,王一凡《清代夫妻相殴案件之特点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