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三进宫”人员到城管大队长
用前科累累来形容宿斌,毫不为过:他因犯伤害罪,于1992年6月被判刑五年;因犯流氓罪,1996年12月被判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被判拘役五个月。
然而,这并未影响宿斌的“官运”,曾“三进宫”的他后来当上执法干部,先后担任辽宁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案发前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的宿斌,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被移送司法。2020年8月24日,宿斌被判犯受贿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从“三进宫”人员到城管大队长
和大多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同,辽宁海城市(鞍山市下辖县级市)城管局除了肩负城市规划、市容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和审批职能外,该局还有部分涉矿业务。
海城市政府官网显示,海城市城管局涉矿业务包括负责矿产品调运单发放和回收工作、矿产品计量管理、对违法违规运输矿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的矿山企业和运输车辆进行核查处理等等。
从2018年至今,该局至少已有十一人因受贿等犯罪获刑。澎湃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这十一人多因收受矿企贿赂、为矿企违法行为开绿灯获刑,如违规放行无《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的矿产品运输车辆出境,为矿企在矿产品运输过程中逃避检查、逃税提供帮助等等。
上述十一人包括,海城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健、矿检计量站分站长倪忠良、执法大队执法中队队长刘森、计量服务站计量分站站长杨荣科、计量服务站总站长仲维军、矿检计量站站员王安博、计量总站计量服务分站副站长刘帝、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王松、执法队员吴昊、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宿斌、牌楼执法大队临时工王万成。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宿斌、王万成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宿斌前科累累,曾因犯伤害罪、流氓罪、寻衅滋事罪“三进宫”。
1992年6月16日,宿斌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鞍山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在鞍山市监狱服刑期间,宿斌因减刑于1994年10月20日释放。两年后,他又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6日获刑五年,在营口市监狱服刑期间,因减刑于1998年10月21日被释放。出狱不到两年,宿斌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2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不过,斑斑劣迹并未影响宿斌的“官运”。上述判决书显示,宿斌先后担任的职务有,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
上述判决书披露的宿斌到案经过称:2018年9月间,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9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发现宿斌涉嫌违法违纪问题。2019年3月28日,海城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3月29日对宿斌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宿斌除交代其向王某9行贿2万元的事实外,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7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同案犯王万成原系宿斌的司机,其到案经过为:2019年4月2日,海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4家位于海城市的矿山被人盗采矿石。海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14日18时许将被告人王万成抓获,次日将被告人王万成刑事拘留,后于8月29日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海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海城市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海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宿斌、王万成犯盗窃罪、非法采矿罪。海城市法院一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除受贿、索贿、行贿外,还非法采矿
海城市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宿斌在担任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和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收受行政管理对象及招录人员等贿赂23.7万元。
此外,宿斌还曾向管辖企业索要镁石,并以145.5万元价格售出。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宿斌在担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期间,在履行主管牌楼境内矿产品计量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对海城市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矿产品车辆无手续通行的行为给予照顾,未予依法处理或处罚。2018年1月,被告人宿斌向远东矿业负责人周某1索要镁石2.23万吨,售得61.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宿斌还向另一公司负责人索要镁石6000吨,售得84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宿斌向时任海城市城管局局长王保石请托提拔牌楼执法大队副队长曾某1为教导员。2017年3月6日,经王某9提名,市城管局党委会议同意曾某1暂行牌楼执法大队教导员职务。2017年3月,宿斌在海城市河滨公园小区门口收受曾某1人民币3万元,后将2万元在作为感谢费送给王某9,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7年9月、10月,被告人宿斌趁与其相识的海城市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4欲转让公司股权、公司停业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司机暨被告人王万成进入位于海城市的荣某公司矿区内,使用钩机、铲车等工具,先后开采镁矿石4300吨,王某4对此未加反对。后上述镁矿石售得32.46万元,被告人宿斌获利27.46万元,王万成获利5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另追加被告人宿斌、王万成共同于2017年9月、10月窃取荣某公司矿区内价值32.46万元的镁矿石4300吨,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指控。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称4300吨镁矿石均系取得荣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开采,并无秘密窃取之举,应一并以非法采矿罪论处。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斌、王万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9月、10月间擅自采矿4300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一并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万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法院还判决没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宿斌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7.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万成退缴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