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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哪个最具法律效力?

2020-08-13知识37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第五条是怎样规定的规定的?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哪个最具法律效力? 这两个法规都属于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只适用于河南省,因此《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更具法律效力。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一)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行政机关履行专项职责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投诉反映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调查;(四)对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调查。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立项监察工作制度。需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报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向被监察单位和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送达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专项监察应当制定行政效能监察方案,并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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