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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废标

2020-08-12知识17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你好,请问招投标法那个条款规定,废标要告知投标人废标原因的 你好,需要的。当前在线律师:,咨询律师免费,3~15分钟获得解答!紧急咨询 1位律师回答 梁静飞律师 主办律师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专业:债务债权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招标人应按废标处理的() 答案应是BDE,AC是属于拒收情形的。招标部门在废标之后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投标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扩展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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