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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期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2020-08-12知识14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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