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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

2020-08-12知识20

商业汇票如果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则要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个是什么意思啊,可以通俗的解释下吗? 持票人不是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是丧失除付款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具体的说,就是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例如:甲乙丙丁四方,甲方出票给乙方,乙方转让丙方(丁方是保证人),丙方到期未提示承兑,则丧失向乙方和丁方的追索权,只能向甲方追索!当然这里的乙方可以有很多个,也就是重复转让!这里说明了汇票的支付结算功能,你接受了汇票,支付就已完成,你在提示期限内提示汇票给出票人(行),而如果汇票有问题,无法支付,则过失并不在你,你拥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你未提示,则过失在你,前手无罪!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那么。。。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你的上一家不再对此汇票负责,所有进行背书的单位也不再负责,追索权只有向出票人(行使前提是你收到的汇票是出票人开据的,不能是伪造的,当然这种情况很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哪些的追索权 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人,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由于持票人没有提示承兑,此票债务和承兑人无关,所以,不能向承兑人追索;背书人、保证人都属于在持票人前面签章的,属于持票人的前手,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提前承兑,也不能向背书人、保证人追索。因此,没有及时提示承兑的汇票,可以追索的对象只有出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A.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B.持票人丧失票据上 正确答案:A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会计题:“: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其前手,指的是与汇票持票人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是汇票的最后背书人,就是说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只能向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记载的出票人)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 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怎么办?比如A出票给B,B背书或转让给C,那么C在一定情况下对B有追索权,对A(出票人)或承兑人是?题:“: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比如A出票给B,B背书或转让给C,那么C在一定情况下对B有追索权,对A(出票人)或承兑人是没有追索权的。为什么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当然就不可能出承兑行为,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可能从付款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由于持票人在票据行为中有了重大过失,造成了汇票的不能按时付款,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不能及时消除,所以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了,就只到向票据的出票人进行追索。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示承兑的会怎样 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人为保全其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必须在汇票的承兑提示期内和付款提示期内向付款人依法进行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依上述规定,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承兑的,不仅将使其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经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的,其付款请求权虽可经说明程序仍保持有效,但也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付款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不仅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而且将丧失对“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正确答案:A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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