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按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附属单位没有在银行开户的,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
单位发工资都是用现金的,合法吗? 是合法2113的。根据《现金管理5261暂行条例》,第五条,能在下4102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653: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人民公社社员的分配和预支款;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对社、队组织外出搞副业人员支付的生活费,按各地规定办理;扩展资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参考资料来源:-现金。
请问人民银行对单位大额现金支票有关的规定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613262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