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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的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公约承运人赔偿限额

2020-08-11知识18

国际空运索赔处理?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因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称作货损货差。航空公司是承运人,航空运单是交货凭证,作为航空运输代理如外运公司,也有自己的运单(空运上又称航空分运单),航空运单和航空分运单背面,均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航空总运单、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2、进口货物在卸机后,如有残损或短少,民航须在48小时内向飞机承运人提出。3、外运公司作为货主代理人,应尽力维护货主利益,在与民航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民航货运的商务记录,届时凭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4、航空快件的运输与一般货物运输一样也有索赔条款,每个代理的快件运单背面均有说明。如果快件在传递过程中丢失,也要追查在。华沙公约中,承运人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华沙公约中承运人的免责情况就是不不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可以不用陪。华沙公约的大概内容有哪几部分组成? 本公约各签署国,注意到华沙公约未包括关于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定,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公约中:一、“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根据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而定;二、“订约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三、“实际承运人”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二款所指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上述授权被推定成立。第二条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合同规定受华沙公约约束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对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对后者,仅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第三条一、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作为和不作为,亦被视为是订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二、订约承运人或者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实际承运。华沙公约的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有关海洋、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和赔偿标准 海洋运输看一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后面两个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但是到《汉堡规则》采用过失推定制,即在货损发生后,首先推定是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这个我也不清楚是神马概念)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有影响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以《华沙公约(1929年)》为中心的华沙公约体系。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 推定过失责任制《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华沙公约》对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采取( )。 [单选题]〈华沙公约》对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采取()。A:完全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不完全过失责任制D:严格责任制参考答案:B《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在承运人责任赔偿上采取的是______。A.免过失责任制 参考答案:C对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分析国内国际标准的区别。 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货物受到毁损的侵权行为之债。对这类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法院地法、航空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以及乘客取得机票地法或货物托运地法。由于各国对这类侵权行为(即第3类)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如美国主张,航空运输对乘客的伤亡,承运人如有过错,才负赔偿责任;而瑞士航空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为协调各国法律的不同,在该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在华沙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1964年生效的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除此之外,还有1966年《蒙特利尔协定》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在上述这些公约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公约。在此,仅以《华沙公约》为主,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简述如下:1.《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第2条作了规定。(1)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货物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60法郎。 参考答案:错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华沙公约》的相关内容。《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货物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50法郎。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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