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商誉,为什么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5月31日与丙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合并财务报表不体现被购买方自己原有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是不会确认的。先以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为例,投资方取得的被投资方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计量,被投资方原股东需要按照清算、分配计征所得税。此时资产已经不再以原账面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发生了改变,原来因为账面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当然也就不再存在,所以是不予确认的。对于商誉,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免税合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同样需要在购买日重新计算,因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已经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公允,但计税基础仍然保持原计税基础,所以此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这样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就不再准确,而且已经被重新计算。基于以上理由,原来被投资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商誉都是不予承认的。
合并报表抵销分录中递延所得税如何计算?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初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1、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借: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