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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管委会能作为民事主体资格

2020-08-11知识8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的说有还是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业主7a64e59b9ee7ad9431333339663434委员会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具有原告或被告资格的。简单列举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款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即常说的“非法人团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然而,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更不是经法律授权的群从性自治组织,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它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原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被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目前,政府设立的“##管委会”之类,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是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哪些方面可以入手说明其没有主体资格? 律师解答: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是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你可以从其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最重要的一点),是否有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来说明,没有的话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该直接以设立该临时机构的市政府作为被告或者原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e69da5e887aa7a6431333337613234政机关是被告。由于国务院对开发区管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条例,授权的组织更谈不上;如果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那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更换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种意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隶属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而直接由县政府的领导,等同于县政府的一个部门,介乎于企事业单位之间性质,但它又不是经济实体,以县人民政府作被告主体较为妥当。笔者认为,经济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您好!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管委会侵权之后应该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 既然说是侵权,或者说非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或者说是民事法律行为导致i的,那就是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那就是行政诉讼。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是否具有民事合同主体资格? 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

#法制#法律#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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