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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市XX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9条包含些什么内容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1-04-28知识2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供热企业报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房屋产权变更时,原用户有陈欠采暖费的,应先缴清所欠采暖费。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保证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的供暖期供热。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定期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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