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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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1306362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调控、社会扶持、自我发展的原则;坚持热是商品、公平交易、交费供热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用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集中供热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二)负责城市集中供热整体调度,监督检查供用热情况,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四)组织供热企业参与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执行和热费收缴。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