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bai于印发du<;企业所得税税前扣zhi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dao)和《关于执行专<;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属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关以下题目会计分录怎么做详解?谢谢 (1)2006年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X5%10000贷:坏账准备 10000(2)2007年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贷:坏账准备 2000(240000×5%-10000)(3)2008年4月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 15000贷:应收账款 15000(4)2008年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14000贷:坏账准备 14000〔220000×5%-(10000+2000-15000)〕(5)2009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借:应收账款 10000贷:坏账准备 10000同时:借:银行存款 10000贷:应收账款 10000(6)2009年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坏账准备 8500贷:资产减值损失 8500〔(10000+2000-15000+14000+10000)-25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