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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部门在废标之后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投标方? 招标投标法废标规定

2020-08-11知识7

《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第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有下列4类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招标:(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一)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招标部门在废标之后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投标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扩展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联合串标,触犯了<招标投标法>是应该废标还是罚款?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招标人应按废标处理的() 答案应是BDE,AC是属于拒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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