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注会经济法和2011年的经济法比较,教材有很大的变化吗? 有很大的变化,因为的教材内容每年都有变化。变化影响如下:第一,商法中大大简化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那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考试分值比例必然会大幅度的上升,尤其是证券法的内容,增加了大量新的法规内容,因此依然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增加的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内容,绝对是\"百搭杀手级\"的存在,既可以与上市公司收购相结合,又可以与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内容结合出题,之前在2009年新制度考试时就曾经出现过重组的内容,但当年教材中并没有此法规,这次名正言顺的回归2013年教材,那么必然是考试的重点。第二,公司法中增加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和出具报告中的相关责任认定,此类问题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和环境息息相关,预计也是考试的重点,非常容易与虚假出资、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相互结合。第三,合同法和物权法章节中增加了比较最新的解释和说明,这两章的内容依然也是考试的重点,此外还有票据法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回归应该有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涉及一问或多问,依然与合同法律制度有着天然的结合点。第四、新章节\"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添加也应该考试出题的重点,虽然外商。
201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与原来的公司法在哪些方面有重大变化? 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这次修改涉及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闲置,但与此同时却加强了企业诚信监管。“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7613839白手起家”成现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该工作人员介绍,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