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变更需要办理环评变更手续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4356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关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认定,目前环保部仅对公路、铁路等个别行业出台了规定。三、如无法准确判断,建议还是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示。四、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项目已完成,发现项目部分未按环评及环评批复施工,是否可以修改环评及环评批复,求环保部门人士解答。 一、项目环评文2113件经批复后,一般不存在修改一说5261。二、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4102:建1653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建设单位可以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如果变更不是很大,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编制一个工程变更环评文件,可相对简单一些)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申请验收。三、由施工单位作解释是不合适的,还是应该由有资质的环评机构重新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已经做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环保局做了批复,是否等于办理了环评手续? 是的。如果做了环境影响登记并公示环评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6537意见,而且环保局批复同意环评意见,如果结论是同意项目建设,那就意味着办理了环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扩展资料一、办理环评手续的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一份);2、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纸一份);3、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A4纸一份);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规划相符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代理人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原件一份);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