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①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②《卫禁》,是有关保卫皇室宫殿、庙、苑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与边防安全的法律规定。③《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违犯礼制、毁损公物和交通驿传等方面的规定,类似近代刑法分则与行政法规。④《户婚》,是有关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民法分则、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户籍法、劳动法规。⑤《厩库》,是有关公私牲畜的养护、仓库管理、官物的保护和出纳之法,相当于近代行政法规和民事的赔偿规定。⑥《擅兴》,其前半部属于兵防,后半部属于工程,是有关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兵役法、军事法规和工程。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
求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原文:353?诸犯罪欲2113自5261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4102牒,军府1653之官不得辄受。其谋版叛以上及盗者,听权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译文:第353条,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唐律疏议》,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全文共三十卷,要在这篇幅有限的地方把这样一部书搬进来再进行翻译,这是不现实的。建议去专门网站或书店购买。